為進一步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加強私募投資基金自律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在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產品進行基本信息公示的基礎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決定按照管理人填報的管理基金規模、運作合規情況、誠信情況等信息,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
2014年12月31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就分類公示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開征求了意見,并在充分考慮社會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現予以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規模類、提示類公示信息均來源于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管理人已書面承諾所有填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須謹慎判斷和識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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